【48812】关于上海星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4〕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星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4〕0005号)
当事人托付美设世界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以一般交易的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充气筏,申报数量10艘,申报分量138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120250块钱,申报商品编号8907100000。出口报关单编号519。经查,实践货品核计货值人民币105400元,未见风险货品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只载运货品集装箱免除协查通知书》(沪浦东海解字第[2024]015号),上述货品归于风险货品,联合国编号为UN3072,风险货品类别9类。当事人未向海关请求风险货品包装运用判定且该批货品不归于世界规章豁免运用风险货品包装的景象。当事人运用未经海关判定的出口风险货品包装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只载运货品集箱免除协查通知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看记载单和当事人陈说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五十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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