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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甬北关缉违字〔2024〕84号

时间: 2024-07-05 15:16:47 |   作者: 部分行业专用密封条

  当事人:宁波博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列传,海关注册编号:3312964304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托付宁波市鸿欣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品,报关单号为581,申报货品共14项,其间第三、第四、第五项申报品名别离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申报产品编号别离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申报总价别离为人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三项货品应别离归入产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其间石墨带、石墨卷材归于控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许可证》。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1月22日申报出口货品,因构成未经许可私行出口控制物项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分(甬北关缉违字〔2023〕0054号)。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价值计人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467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海关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产品归类意见书、货品清单、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和工商材料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且未经许可私行出口控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

  关于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违法货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且没有形成损害结果,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并进行教育。

  关于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私行出口控制物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则被海关行政处分后在一年内又施行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景象,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又因当事人合作海关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自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自动消除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损害结果,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则,应当减轻行政处分。当事人的同一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一起具有多个不同处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6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交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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